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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TTEE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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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章程


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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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天蝎项目成员单位阿里巴巴、百度、腾讯、中国电信、中国移动联合发起成立,由数据中心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使命:综合天蝎整机柜服务器、模块化数据中心、开放网络等数据中心领域研究内容,旨在打造中国的开放平台,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标准化、产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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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定义

第五条    “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组织文件”指:《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章程》、《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会员管理办法》、《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会费管理办法》和《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会员申请表》等文件。

第六条    “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章程”指: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章程的内容包括使命、目标、组织结构、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领导者的产生和任期、经费管理和使用、保密要求和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所有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遵守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章程。该章程由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拟定和修改。

第七条    “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会员申请表”指:希望加入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的公司及其他组织所必须签署的申请法律文件。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章程是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会员申请表的组成部分,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会员申请表及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各类会员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并规定了所有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成员对于自身或其它会员的相关知识产权使用方法以及权利义务条款。该申请表由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拟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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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团体组织最高权力机构为决策委员会,下设技术顾问、办公室及若干工作组组成。

第九条    决策委员会是本团体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对涉及和影响本团体的重大事项做决定;

(二)决定本团体业务的运作方针和运作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决策委员会主席;

(四)审批本团体财务预算款项使用;

(五)决定增减决策委员会成员;

(六)审批会员加入与退出;

(七)决定本团体组织变更及终止;

(八)修改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组织文件内容;

(九)对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组织的立项、成果发布、组织架构变动、重大技术决策等进行审批。

第十条    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由决策委员会主席发起,由决策委员会成员行使表决权,每个决策委员会成员单位1票。决策委员会成员的投票分为赞成票、弃权票和反对票。对于一个表决决定,必须获得至少半数(含)赞成票且赞成票为多数票。对于决策委员会会员单位代表缺席的情况,视为该会员单位投弃权票。

第十一条    决策委员会设立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委员若干。由决策委员会成员单位委派代表组成,每家会员单位委派2人,其中1人提名担任副主席。代表本会员单位参加决策委员会会议,行使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若成员单位委派人员需要变动调整,需要向决策委员会提供书面通知,并重新委派新的人选。

第十二条    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决策委员会从副主席中选举产生,一年一届,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决策委员会主席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代表本团体全体成员出席或派代表出席对外会议;

(二)召集本团体年度全体成员会议;

(三)召集决策委员会会议;

(四)有权按照决策委员会的决定,代表本团体签署对外法律文件;

(五)决策委员会主席可以授权副主席行使上述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顾问。为对本团体有重大贡献的会员单位或团体,经决策委员会同意聘请为本团体顾问会员,为本团体提供技术、政策等咨询服务,提出发展建议,扩大委员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第十五条    咨询专家。为对本团体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经决策委员会同意聘请为本团体咨询专家,为本团体提供技术、政策等咨询服务,提出发展建议,扩大委员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和各类活动,文档维护,网站运营等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决策委员会任命。

第十七条    工作组。决策委员会根据本团体业务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开展工作。 工作组组长由各工作组自行选举,由决策委员会任命, 并对本工作组业务负责。 工作组根据服务器、数据中心、网络等专业领域进行划分。新增工作组须由决策委员会会员单位提议发起, 并经过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工作项目。工作组根据产品或方案技术研究的需要,负责若干工作项目开展工作。工作项目承担具体的需求定义、制订技术规范等工作。决策委员会会员和普通会员可以发起新工作项目的立项申请,经过所在工作组审议同意,报决策委员会会议批准后,在所在工作组立项。

第十九条    临时工作组。决策委员会根据本团体业务需要,可临时设立临时工作组,开展相关专项研究和讨论工作。临时工作组组长由决策委员会任命, 并对本工作组业务负责。临时工作组在生命周期结束或完成任务后应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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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员资格及义务

第二十条    本团体会员及分类。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团体。会员共分为四类:决策委员会会员、普通会员、顾问会员、供应商会员。

第二十一条  决策委员会会员。由大型采购用户单位组成,阿里、百度、腾讯、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原天蝎决策委员会成员单位自动加入。

第二十二条  用户会员。由中小型采购用户单位组成,公司及其它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申请普通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顾问会员。由所在行业具有技术领导地位、不直接提供系统产品,并相对中立的厂商或学术团体,由决策委员会聘任产生。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会员。提供部件或系统产品等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可申请加入。

第二十五条  会员权利义务。所有会员必须遵守并履行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章程等组织文件,并不得违反决策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任何会员若违反上述规定,经决策委员会表决后认定情况属实,则视为该会员自动放弃会员资格。更详细权利义务参照《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会员资格终止。会员资格的终止情形如下:

(一) 主动退出会员资格,需邮件通知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

(二) 违反会员管理办法、委员会章程或决策委员会会议决定的,由决策委员会成员提议,经决策委员会决定,会员资格终止;

(三) 会员公司丧失法人主体资格的,会员资格自动失效;

会员退出后,已经签署的保密和知识产权共享方面的协议将继续有效,直至本团体终止解散; 已支出的费用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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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作流程及会议

第二十七条  工作项目立项。立项由决策委员会会员或普通会员提交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原则上要有2个及以上会员支持。项目立项需要工作组讨论通过并报决策委员会批准。立项审批通过后,由牵头发起会员单位派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项目推进。立项完成后,项目经理具体负责推进项目进展和项目文档整理,其它参与项目的会员单位需确定至少一名参与人。项目进展情况在工作组会议开展讨论,并可就阶段交付物召集有供应商会员参加的特别会议征求意见。最终成果由工作组进行程序审核,再报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项目技术决策。对于不影响项目目标、范围以及核心需求的技术方案选择进行选择时,工作组组长可以发起投票。技术顾问具有技术建议权,但不参与投票,不具有技术决策权。

第三十条  会议。会议包括以下会议类型:

(一)全会。每年召开2次全会,为全体成员单位参加的大会,向全体成员单位通报各项目进展,发布各项目成果。全会同期举行决策委员会会议和所有工作组会议。

(二) 决策委员会会议。负责审议和讨论本组织战略、财务、人事、组织架构等相关事务,并负责审批组织的立项申请和成果发布。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决策委员会主席召集。参会对象包括决策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办公室主任、工作组组长、顾问会员单位代表(每单位1人)。决策委员会成员为讨论和解决在项目运作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也可向主席提交申请,由主席以电话会议或面对面会议的形式召集临时决策委员会会议。

(三) 工作组会议。由工作组组长召集,负责讨论和推进工作组中的各工作项目进展,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工作组可以根据需要召开电话会议。

(三)会议议程安排及讨论文稿。会议议程由会议组织者根据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制定,并至少提前于会议召开前1周时间,连同会议议程中需要讨论的文稿和提案,向参加会议范围内的成员发布。

(四)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遵循固定格式,内容应包括:问题或新方案提出者、其它成员讨论情况和最终结论。每次决策委员会或工作组会议由组织者输出会议纪要,所输出的会议纪要请参会范围内的成员于三日内邮件确认或提出意见,并由会议组织者根据意见完善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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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会员会费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经费支出,由决策委员会制定年度预算,并审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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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商标与域名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会员单位对本团体相关商标及域名的使用需经决策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商标和域名永久属于本团体所有,包括决策委员会成员在内的任何成员或顾问退出委员会不影响本商标的正常使用。已退出的成员或顾问应放弃对此商标和域名的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若本团体终止,则所有会员单位都应放弃对此商标和域名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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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密

第三十六条  以下信息为本团体的机密信息:

(一)经决策委员会决定或决策委员会成员认为属于本团体保密信息且标记保密标识的文件;

(二)会员单位认为属于各自保密信息且标记保密标识,并贡献给本团体的文件。

第三十七条  保密要求。对于机密信息,本团体所有会员都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向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以外传播和扩散。全体会员单位应采取合理措施以保护本团体机密信息,避免机密信息的披露和未经授权的使用。全体会员单位对保密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标准不得低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保密措施标准。

第三十八条  保密期限:至本团体解散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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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知识产权归属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会员加入本组织之前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其全部权利仍归原权利人所有,但权利人同意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将与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制定的规范相关的必要知识产权许可给委员会成员实施委员会规范的目的时使用;如果会员拥有的知识产权成为必要知识产权并非是由于该会员提交技术方案造成的,在技术规范起草完成后交由全体会员审阅期间(一般30天)结束之前该会员对该知识产权做出具体的披露,并且明确表示拒绝许可,则不受上述许可义务的约束。

(二)会员加入本团体之后,为本团体的目的,独自完成并拥有的知识产权,其全部权利归权利人所有,但权利人同意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将与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相关的知识产权许可给组织成员使用;

(三)会员在加入本组织之后,为本团体的目的,与其他会员单位共同完成并共同拥有的知识产权,其全部权利归作出实质性创新贡献的会员单位共同所有,但权利人同意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将与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相关的知识产权许可给其他会员使用;共同拥有的知识产权由委员会成员共同申请,由决策委员会确定知识产权申请实施;

(四)上述三款许可的截止期限为委员会终止日期,该期限不受成员或顾问退出委员会所限;退出成员未经决策委员会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成员的使用行为主张权利。

上述知识产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权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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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相关事宜,由决策委员会确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其它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组织文件约定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并作为会员申请表和顾问聘任书附件,会员加入本团体时必须签署并遵守,且与本团体其它组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决策委员会经会议决定有权修改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组织文件。修改后的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组织文件在生效之日前30天通知全体会员。会员单位有权选择继续留在本团体内或书面通知决策委员会退出本团体。在生效日前未书面通知决策委员会退出的,视为对修改后的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组织文件的认可,新的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组织文件对其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决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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